青岛公积金个人专业版_青岛公积金

2023-05-03 06:58:56 来源:互联网

1、一、可以提取,申办材料:(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资料图)

3、(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5、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6、 ((四)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8、(五)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9、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10、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11、二、办理流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12、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3、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14、扩展资料提取程序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15、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16、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17、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8、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19、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20、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21、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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